隆德县人民检察院
LONG DE XIAN REN MIN JIAN CHA 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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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由盐池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罗某宁等5人涉恶犯罪团伙案公开宣判。
经审理查明,2010年至2011年期间,以被告人罗某宁为首的恶势力犯罪团伙,以经营为由多次从青铜峡信用社贷款,将其中的部分资金用于高利放贷,非法获利77万余元。被告人罗某宁等人为了追回向他人非法放贷的资金,纠集毛某梅等人索要高利贷为由,通过跟踪、贴靠等方式限制债务人人身自由、滞留在债务人家中滋扰谩骂、围堵经营场所,严重扰乱被害人的正常生活、生产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盐池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罗某宁犯高利转贷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8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8万元。被告人罗某乙犯高利转贷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85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85万元。其他三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至三年六个月不等的刑期。
今年是实现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三年为期目标的决胜之年,除恶务尽是实现目标任务的必然要求,更是人民群众的深切期盼。持续、彻底打财断血是打准黑恶势力的“七寸”,防止其死灰复燃的有效手段。为此在侦查阶段,盐池县人民检察院通过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对涉案人员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彻底摧毁了黑恶势力经济基础,让其丧失“造血”能力,无法继续生存作恶,全面取得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取得压倒性胜利。